《渭南市志》是我市的第一部市志,断限长,内容广,篇幅宏伟。编修这样一部巨著,是一项非常浩繁的工程,不仅需要一批专业人员刻苦努力,也需要市直各部门、中省驻渭各单位积极配合。为了保证这部书能够编写成功,成为思想性、资料性、科学性有机结合的整体,特制定此通则。
一.基本要求 1.必须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,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,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和方法,全面真实地反映本市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,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。 2.继承我国历代修志优良传统,贯彻存真求实的方针,坚持改革创新,做到思想性、科学性、资料性的统一。资料要翔实、系统、准确。 3.行文规范,各项体例、表述方式符合国家规定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、省地方志编委会的规定。 4.以现行政区为取材范围,详今明古,详市略中、省、县(市、区),尽可能地体现地方特色和时代特色。 二.体裁 本书体裁为:述、记、志、传、图、表、录等,以志为主体。记述要求述而不论,寓观点于记事之中。注意将方志与论著、教材、工作总结、文学作品等严格区别开来。图表采用现代技术编制,图样和有关地图图形符号应符合国家对制图、图形符号的有关规定及部颁专业标准的规定。 三.语言 全书的语言(文体),采用规范的语体文,记述体(顺时序)。行文力求朴实、简练、流畅,不允许浮夸或过分渲染。使用形容词、判断词、定语要注意分寸。力戒浮词、空话、套话。 四.文字 全书使用规范汉字,即1986年10月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重新发表的《简化字总表》所收录的简化字和1988年3月由国家语委、新闻出版署发布的《现代汉语通用字表》中收录的汉字(若无此表,可以《现代汉语词典》中的字为准)。切忌使用非规范简化字和生造字。古人名、地名、有专门含义,简化容易误解者,仍可用原字。 五.标点符号 标点符号的使用,执行1995年12月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《标点符号用法》。 六.称谓 1.各种名称的运用,要注意规范化。如“文化革命”、“十年动乱”、“十年浩劫”等,应统一写为“文化大革命”;“三中全会”、“十一届三中全会”,应统一写为“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”;“满清”、“日本鬼子”、“洋灰”、“洋火”,应写为“清代”、“日本侵略者”、“水泥”、“火柴”。 2.人物称谓应直书其姓名,在需要表明身份的地方,应带上他的职衔或身份,但一律不用“同志”、“先生”、“将军”、“烈士”、“××长”、“ ××分子”之类的称呼和褒贬定语,也不使用“该人”、“该张”之类的称谓。对人的字、号、别名、曾用名、绰号等,在首次出现时应写明,以后不必重复使用。职务,要按各个时代的正式规定去写,不要用代称和俗称;如“总理”、“部长”、“军长”,不要称为“首脑”、“首长”、“头儿”。职务名称具有时代性,如“县令”、“知县”、“县长”等,不要混用。 3.机关单位名称,一般应使用全称。全称较长的,在每节文字中首次出现时,应使用全称并括注简称;如“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国家语委”)”,后文可用简称。不要用概念不清的代名称,如“本单位”、“本局”等。对各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与上级有关部门,应写明部门全称,不应写作“上级”、“省上”之类笼统称谓。各个历史时期的官府、机构名称,均要按当时的名称写。 4.地名,以民政部门新近认定或确定的为准。地名要写全称,不要用代称,如“陕西省”、“渭南市”,不要写成“我省”、“我市”。当地名如“陕西省”、“渭南市”在一节文字中多次出现时,首次应写全称,之后可用“本省”、“本市”这样的代称。 古县名解放后改名的,如“阳”改为“合阳”,可在记述建置沿革时写明演变过程;其它处除必要表示古县名的特殊情况,均可写成今名。其它的古地名凡与今名不同的,要括注今名或今址。 记述事件发生地、人物出生地,宜用自然村镇名或自然地理实体名,如“××镇”、“ ××村”、“ ××山”,而不宜用易于变动的某些政区名,如“第一区第二乡”、“第三大队第四生产队”。 5.政党、军队,应按记事年代的称谓记述,用第三人称直书其名,如“中国共产党”、“中国人民解放军”,不要用第一人称和代称写成“我党”、“我军”。 6.科技术语,除图表外在行文中不要用符号或简称;如“钢筋混凝土”不要写成“铭”,“混凝土”不要写成“砼”。 7.凡缩略语,如“三反”,须括注其内容“反贪污、反浪费、反官僚主义”。不要生造或使用冷僻的缩略语,如不要把“下机一等品率”写作“下机”。一些比较常用的缩略语,如“人均”(每人平均)、“同比”(与去年同期相比),在每节文字中首次出现时,应该用全称;下文重复出现时,可用缩略语。 七.时间、纪年 1.记述历史,按朝代名称分期,即“夏、商、周、秦、汉……中华人民共和国”,不按社会形态(奴隶社会、封建社会等)分期。 2.纪年,采取我国传统的历史纪年括注公元年份,括注时省去“公元”和“年”字。传统的历史纪年用汉字,括注的公元年份用阿拉伯数字。有帝王年号的一般只写年号,不写帝王,如“清咸丰十年(1860)”;无年号的,则写帝王号,如“汉高祖三年(前204)”;无具体年份的帝王年号,如“康熙年间”,一般不括注公元年份。中华民国纪年,使用阿拉伯数字,如“民国37年(1948)”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,一律采用公元纪年。纪年要写明准确年份,不要用“去年”、“今年”、“明年”之类的代称。 3.括注中的公元前年数书写为“前××”年,不能用负号写成“-××”年。若括注中的两个连带年份都是公元前年份,则两个年份前都应加“前”字,后一个“前”字不能省略;如“前221—前220”,不能写成“前221—220”。 4.凡公历年、月、日,世纪、年代,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,如“1949年10月1日”、“20世纪80年代”。凡星期几和农历年、月、日,一律用汉字表示,如“星期三”、“道光十二年”、“正月初七”等,二者不可相混。必要时,可给农历年月日括注公历年月日,也可给公历年月日括注农历年月日。 5.公历年份一律用全数,不得省略,如“1978年”,不能写成“78年”。年代与世纪一般连用,不要分离,如“20世纪80年代”,一般不可只写“80年代”;只有在上下文的语言环境明确地表明了世纪,不致产生疑问或歧义的情况下,才可只写年代。 6.对封建王朝的更替时间,要注意记述准确;如明于崇祯十七年(1644)年三月灭亡,四月以后则记为“清顺治元年”。至于清的灭亡,虽然在宣统三年八月十九日(1911年10月10日)爆发了武昌起义,但清帝退位的时间却在1912年2月。因此,1911年(即宣统三年)阴历八月以后至年底,仍应记为“宣统三年”。 7.本市各县的解放日期不同,如白水于1948年3月2日解放,华县于1949年5月25日解放;记述各县(市、区)“解放前(后)”时,要注意时间界限。 8.每节首次出现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(后)”这一意思时,不可简称“建国前(后)”;下文重复出现此意时,可作如上简称。 9.人物生卒年份,在姓名后括注,并省去“公元”及“年”字;无特殊需要,一般不注月日,如“寇准(961—1023)”。 八.数字 数字用法执行1995年12月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《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》。 1.定型的词、词组、成语、惯用语、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语素的数字,应使用汉字,如:一律、三叶虫、四氧化三铁、八国联军、四书五经、七上八下。 2.凡表示比较精确的数目、统计数字以及物理量量值,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,如:768元、600g(600克)、12.5m2(12.5平方米)、34℃~39℃(34摄氏度~39摄氏度)。行文中的分数用汉字表示,如“四分之一”;百分比数、千分比数,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,如“25%”、“25‰”。 3.概数和约数 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,必须使用汉字,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得用顿号隔开,如“二三米”、“一两个小时”、“十三四吨”、“一二十个”、“四十五六岁”、“七八十种”、“二三百架次”、“一千七八百元”。 带有“几”、“多”、“余”、“左右”、“上下”、“约”等表示约数,在一句话中单独使用时,应该用汉字;与表示精确的数字混用时,则都用阿拉伯数字。如“十几天”、“一百几十次”、“一千多件”、“约三千名会员”,“拿出1900万元,调拨钢材3000多吨,水泥2万多吨,柴油1400吨。” 4.多位整数与小数 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整数和小数,可采用传统的以千分撇“,”分节的办法。小数部分不分节,四位以内的整数也可以不分节。如“2,748,456”、“3.14159265”、“8703”。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断开移行,如“8703”,不能把“87”写在前行末尾,而把“03”写在下行开头。 数值巨大的数字,可以“万”、“亿”作单位;如“345,000,000”,可写成“34,500万”,也可写成“3.45亿”,但一般不得写作“3亿4千5百万”。 5.含有月日简称表示事件、节日和其它意义的词组,若涉及一月、十一月、十二月,应用间隔号“·”将表示月和日的数字隔开,并外加引号,避免歧义。涉及其它月份时,不用间隔号,是否使用引号,视事件的知名度而定。如:“一·二八”事变、“一一·一○”案件、“一二·九”运动;五四运动、七七事变、五一国际劳动节、“五二○”声明、“九一三”事件。 6.各种统计数字,一般以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。统计局没有的数字,可用主管部门的业务报表数字。对于浮夸假数字,如1958年“大跃进”中“放卫星”说小麦亩产几十万斤等,要设法找出实际数字;实在找不到而又必须引用时,则应指明其虚假。 7.阿拉伯数字书写的数值在表示数值的范围时,使用浪纹式连接号“~”,如“25元~30元”。 九.计量单位 全书的计量单位,执行国务院1984年颁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》和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年发布的《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》。 1.长度单位为“米”、“公里(千米)”、“海里”等。质(重)量单位为“千克(公斤)”、“吨”等。体积单位为“升”、“立方米”等。时间单位为“秒”、“分”、“小时”、“天”等。 2.史料中的旧计量单位,如“石”、“斗”,英制的“哩”、“呎”、“吋”、“码”、“磅”等,可照原文记载,但需尽可能地括注换算后的法定单位数值。凡读者不大熟悉的一些数量单位,如“节”(速度单位)等,在一节文字中首次出现时,汉字和国际符号并用,同时需加注说明。 3.凡见于行文中的单位名称均用汉字表示,凡见于公式或图表中的单位代号均用国际符号表示;如在行文中用“平方米”、“平方厘米”,在公式或图表中用“m2”、“cm2”。要注意表述规格,如表示“二立方千米”,则应写为“2(千米)3”(“千”为词头);如表示“二千立方米”,则应写为“2千(米)3”( “千”为数词),等等。 4.温度单位一般采用法定的摄氏制,不用华氏和列氏制。若历史资料中原用华氏、列氏,可照录,但应括注相当的摄氏度数。“摄氏度”的表示也要遵循格式,如“20摄氏度”,不得写成“摄氏20度”。 十.图表 图表有时比文字记述更为深刻、明了,能起到文省事明的作用,所以要重视使用示意图、曲线图等来反映事物在各个阶段上的发展水平。 1.图表一般应排在相关文字的后面。综合性的图表,依其内容,放在有关的节、章或编的后面。设计表格时要注意科学性,各项的名目与内容要紧相对应,不要出现名目与内容不相对应等不合理现象。 2.同一章节中,若有两个以上图或表时,应依序标出号数,如“图1”、“图2”,“表1”、“表2”等。同时,要标上图表的名称。同一图表有续页的,应标明“续表”字样。若续表不只一页,应标明“续表1”、“续表2”等。 十一.注释 引文、辅文和需要加注说明的专用名词、特定事物,均应注释。 1.注释文字较简短的,采用括注,如“三夏(夏收、夏种、夏管)”。 2.注释文字较长的,采用页末注(脚注),即注在本页下端。先在需要加注的词语末的右上角标上序号①、②、③等,再在本页下端按序号排列注文。 3.凡引文,须注明出处,格式如下: 引自书籍的须注“×××(作者姓名)著《×××(书名)》,××出版社××××年出版,第××页。” 引自期刊文章的须注“×××著《××××(文章标题)》,原载《××(期刊名)》××××年第×期第×页。” 引自报纸文章的须注“×××著《×××》,原载××××年×月×日《××报》第×版。” 引自文书档案的须注明字别、文号、标题,如“国发〔19××〕×号文件《关于×××的决定》。” 4.排在同一页上、接在一起的几条引文,若引自同一本书而页码不同,第一条引文按规定格式作注,以下可依次简写为“同上,第×页”;若页码也相同,则写“同上”。 十二.书写格式 1.编、章、节,皆全标序码,占一行,居中书写;如“第一编 城市建设”、“第一章 概述”、“第一节 古代城市建设”。 2.节下的条目,不标序码,用黑体字书写,占一行,靠左边空二格排列。 |